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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巴中5月26日電 (安源孫渝傑)26日記者從四川巴中市巴州區法院獲悉,巴州區法院依法審理一起精神病患者故意殺人一案,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  據瞭解,2006年至2007年期間,李某某(女,死者)介紹被告人何某到其女兒在北京開開設的理髮店打工,期間發生糾紛。何某因此與李某某不和,曾幾次找到李某某理論導致雙方矛盾加劇,還揚言要將李某某殺死。
  2013年7月24日,被告人何某在巴中市巴州區新市街某巷道內賣水果時看見李某某。因李某某一直在其不遠處候車未離開,何某便心生將李某某殺的念頭,遂持其賣水果用的刀刺中李某某左上臂、頸部、胸腹部、背部等部位。同日,李某某經巴中市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死亡。
  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於2013年9月9日作出法技精(2013)字第618號《法醫精神病學鑒定意見書》,鑒定意見為:何某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;對其2013年7月24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;其目前具有受審能力。
  巴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:被告人何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,應當依法予以刑罰處罰。根據刑法關於:八條第三款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,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”之規定,結合本案案情,決定對其從輕處罰。為維護社會秩序,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,根據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性質、手段、情節、危害後果,依法對被告日作出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四川巴中一精神病患者故意殺人獲刑十五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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